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小字第161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高蜜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芸珠間返還押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
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,405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黃莉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慧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