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司調字,111年度,432號
TPEV,111,北司調,432,202207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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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司調字第432號
聲 請 人 邱柏頴
相 對 人 邱思敬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所為之
調解筆錄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予更正如下::
主 文
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「聲請人邱柏穎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聲請人邱柏頴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調 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調解筆 錄如有誤寫、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律雖無得為更正 之明文,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、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等規定觀之,訴訟上和解、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,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,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 法律理由,自應類推適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3 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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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