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訴字第3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
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
胡繼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念中、王月容及許詩韻等3人間請求確
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1,300萬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萬9,6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