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簡字第1976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莊秀菊
陳清泉
陳弘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海康、陳金堄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本件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160,000元、302,346元,
應分別繳第二審裁判費2,490元(上訴人陳莊秀菊、陳清泉部分
)、4,965元(上訴人陳莊秀菊、陳清泉、陳弘展部分),上訴
人未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