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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0年度,13221號
TPEV,110,北簡,13221,20220704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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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梁聖偉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傌克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
事件,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之規定,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28,527元,該裁定於111年5月27日送達上訴 人之送達代收人,由其受僱人受領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,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翁嘉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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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傌克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