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小字第442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王大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端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黎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