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訴字第9號
原 告 盧俊宇
原 告 洪美蓉
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
葉耀中 律師
複代理人 李亞璇 律師
張翊宸 律師
被 告 周玲月
被 告 蔡成發
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
黃仕勳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稅籍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事證未明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