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2170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吳翊寧
住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
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照杰發支付命令(
111年度司促字第696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5萬78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舜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