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2139號
TCEV,111,中補,2139,2022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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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2139號
原 告 詹建助
蔡招治
詹元幟
一、上列原告3人與被告柯在、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
稱龍寶生命公司)間損害賠償事件。茲命原告3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,而有
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予駁回原告之訴:
㈠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
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
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民事訴訟法
第116 條第1 項第1、2款分別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備程式
。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柯在之住居所及被告龍寶生命
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是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柯在得收受送達
司法文書之處所及被告龍寶生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檢附
被告龍寶生命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、其法定
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再按被告人數提出
繕本。
㈡原告3人應提出委任詹芸珮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。
㈢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授
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 元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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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