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2116號
原 告 賴國銘
訴訟代理人 賴俊嘉
被 告 賴趙秀美
賴國華
賴宏洲
賴郁雯
賴郁菁
賴宏榮
賴美惠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趙秀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,888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慧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