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2048號
TCEV,111,中補,2048,2022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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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2048號
原 告 郭億如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維詮發支付
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2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
,3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3,8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郭妙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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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