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2043號
TCEV,111,中補,2043,2022072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2043號
原 告 畢卡索第三期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江香
訴訟代理人 吳中偉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榮詳即李
家全聲請發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)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37
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
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
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志伃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