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2032號
原 告 林皓哲
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慧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