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1992號
TCEV,111,中補,1992,2022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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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992號
原 告 李鎌興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連峯地政士
張岳軫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發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
字第1631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3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
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870元,扣除前已
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3,370元。原告
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志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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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