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定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1947號
TCEV,111,中補,1947,2022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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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947號
原 告 陳家善
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
金湘惟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淑櫻即穎億
企業社發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66號)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萬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325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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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