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946號
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
法定代理人 吳聰敏
訴訟代理人 黃向榕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戶耀即楊林阿梅之繼
承人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6,755元,應
繳裁判費2,8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2,37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慧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