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919號
原 告 東海大學城第二期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顏翠玉
訴訟代理人 張均鳴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花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,000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