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1914號
TCEV,111,中補,1914,2022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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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914號
原 告 都亞歷
訴訟代理人 梁璟瀚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仕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峻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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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