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1908號
TCEV,111,中補,1908,2022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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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908號
原 告 林淑婷
王耿志
王曉君
王曉葳
王耿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佩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千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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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