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1888號
TCEV,111,中補,1888,202207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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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888號
原 告 蔡和瑋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崴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20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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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