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1884號原 告 柯筌耀即家承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琛霈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3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410元。二、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