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879號
原 告 殷建宗
吳敬堯
謝政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羅仕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竫茹即黃嫦珍等8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08,900元【計算式:(30,000×7+26,300)×3=708,900】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
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
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張峻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