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822號
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
訴訟代理人 余昌謀
上列原告與被告登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7
萬00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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