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調解之訴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1749號
TCEV,111,中補,1749,202207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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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
聲 請 人 羅大衛(ROSE BEN DAVID)

相 對 人 莊明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撤銷調解之訴,足使原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,性質上屬於
形成之訴,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成立內容,予以撤
銷之形成權,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
,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,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
而核徵裁判費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
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217,000 元(即兩造前於臺中市○區○○○○○000 ○○○○○○
000 號調解程序筆錄之金額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2,320 元,如逾期未能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廖鳳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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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