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1666號
TCEV,111,中補,1666,2022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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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666號
原 告 謚勝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謚展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俊豪即俊
樂商行發支付命令(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)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元
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 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,440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40 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廖鳳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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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謚勝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