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66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向心如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又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3,006元,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