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2247號
TCEV,111,中簡,2247,2022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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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2247號
原 告 蔡育
訴訟代理人 王詠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姜鄭素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。原告起訴原請求
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5,000元,經原告於民國111
年7月25日提出民事準備狀,將本件之請求擴張為1,440,000元,
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1,440,000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
,扣除原告前已繳之2,430元,原告尚應補繳12,826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2,826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傅可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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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