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1297號
TCEV,111,中簡,1297,202207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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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簡字第1297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
楊宗秦
被 告 楊鎵宇即楊雅琴

胡峯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楊鎵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拾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一○年十月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一一○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如對
被告楊鎵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被告胡峯誠負清償責任

訴訟費用由被告楊鎵宇負擔。如對被告楊鎵宇之財產強制執行而
無效果時,由被告胡峯誠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,本
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兩造爭執要旨:    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楊鎵宇(原名楊雅琴)於民國107年2月1
日,邀同被告胡峯誠擔任一般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
(下同)6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0年
2月1日止,以每個月為1期,依年金法,平均攤還本息,
利率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(現為百分之0.8)加年利
率百分之9.42計算(現適用利率為百分之10.22),並約
定如有1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,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
償本息外,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
楊鎵宇自110年10月15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,債務已視為
全部到期,尚積欠原告325,488元(其中本金為309,671元
)。被告胡峯誠為上開借款之一般保證人,依法應於原告
對被告楊鎵宇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負清償之責。為此,爰
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
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。 
參、得心證之理由:
一、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、動用/繳 款記錄查詢、牌告利率異動查詢、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為證 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。被告胡峯誠雖曾在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辯稱已與原 告協調債務云云,惟未說明雙方間之協調結果並舉證以實 其說,所辯洵無足採。而被告對原告所提證物之真正既無 爭執,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,堪信原告所陳上情 為真正,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。
 二、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又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 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 約;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 8條前段、第739條、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數人負同 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 債務;無前項之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 者為限,民法第272條亦有明定。故保證人未明示對於主 債務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者,應僅成立普通保證,而 無民法關於連帶債務規定之適用。依卷附借款契約書所載 ,被告胡峯誠為一般保證人,原告與被告胡峯誠間當僅成 立普通保證之契約關係,被告胡峯誠所負保證責任係屬補 充責任,亦即當原告對被告楊鎵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,始負給付責任。本件被告楊鎵宇既向原告借款上開金 額,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且 該借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而被告胡峯誠為該借款債務 之一般保證人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 ,請求被告楊鎵宇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;請求被 告胡峯誠應於原告對被告楊鎵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,應清償責任,均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


三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 但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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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