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123號
TCEV,111,中簡,123,202207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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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12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佳臻
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永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9,179元
【計算式:93,913元×4.357=409,17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(人民
幣93,913元,依收案日即110年9月23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
匯率4.357為計算)】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,615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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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