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救字,111年度,32號
TCEV,111,中救,32,2022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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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救字第32號
聲 請 人 張忻
相 對 人 鐘錫地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
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 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等事件,因聲請人已向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業經該分會審查資力 及案情後而准予法律扶助(撰狀)在案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、本案起訴狀  等影本附卷可稽。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 律扶助事實之情形,依上揭法條規定,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 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1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黃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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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