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救字第28號
原 告 戴惠植
被 告 羅世國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
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 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返還借款事件(本院111年度中小 字第2509號),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,業經該分會審查資力及案情後而准予扶助在案,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申請書、法律扶助基金 會審查表、臺中市霧峰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。 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 ,依上揭法條規定,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