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救字,111年度,25號
TCEV,111,中救,25,2022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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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救字第25號
聲 請 人 鄒年達

相 對 人 林柏伶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,若當事人 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,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仍 屬之(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179號、43 年台抗字第152號 判例、18年抗字第260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,並非 顯無勝訴之望,惟因聲請人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且 除每月勞作金新臺幣(下同)350元之收入外,並無其他財 產可供支配,參以前開勞作金業經本院108年度執沒字第819 號、107年度執沒字第498號執行追徵犯罪所得及用以賠償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刑事案件告訴 人潘英信中,故實已無力再支付本件之訴訟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之規定,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。三、聲請人所稱其現在臺中監獄服刑之事實,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;另經本院職權調取之聲請人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結果,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 財產,從而,是聲請人稱其無資力之情狀,堪可採信;又經 本院調閱110年度中簡字第1615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後,得 悉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尚非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聲請人 之聲請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 21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黃俞婷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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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