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小字第2052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許鐸瀚
蕭淳陽
被 告 胡鳳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28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,322 元,及自民國111 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 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11 1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