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曾彥勳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彥勳間請
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5 萬元,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
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
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 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
其上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