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原簡字,111年度,14號
TCEV,111,中原簡,14,2022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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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4號
原 告 柏懿庭

訴訟代理人 李涵律師
複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
被 告 黃偉杰

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宣判,茲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7月22日上午11時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8 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張峻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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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