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0年度,3596號
TCEV,110,中簡,3596,2022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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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0年度中簡字第3596號
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
施藝嫻
被 告 黃仲光
何採珠
黃仲彣
黃仲瑛
黃仲綾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,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被告何採珠、黃仲彣、黃仲 瑛、黃仲綾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被告黃仲光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 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黃仲光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新臺幣(下同) 15萬1423元及利息(下稱系爭債務)未清償,原告已取得本 院民國105年度司執字第130106號債權憑證。附表1所示之不 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為被告被繼承人黃常義之遺產,被 告黃仲光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,依法與其他被告共同繼承 系爭不動產。然被告黃仲光卻於105年8月11日與其他被告就 系爭不動產達成遺產分割協議,由被告何採珠取得系爭不動 產之所有權,於105年8月29日辦理完成繼承登記,被告就系 爭不動產之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,有害原告債權,爰依民法 第244條第1、4項之規定,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 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,並請求被告何採珠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等語,並聲明:⑴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黃常義所遺系 爭不動產於105年8月11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 5年8月29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,均應予撤銷。⑵ 被告何採珠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5年8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登 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。
三、被告何採珠、黃仲彣黃仲瑛黃仲綾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


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;被告黃仲光以:系爭不 動產是父親留給母親,被告黃仲光之前被關,父親過世時被 告黃仲光不在,被告黃仲光並未盡到子女責任,且系爭債務 是被告黃仲光個人債務,被告黃仲光去年假釋出獄,目前有 工作,有誠意跟原告處理等語置辯,答辯聲明:原告之訴駁 回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、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、異動索引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,戶籍謄本為證(見卷 第29-53、79-82、121-125頁),並有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 所110年12月29日中興地所四字第1100013588號函附分割繼 承登記資料在卷可參(見卷第129-148頁)。 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係以遺產為一體,整個的 為分割,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,非各個財產公同共 有關係之消滅(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參照) 。除有特別情事外,不得分別以遺產中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 象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判決參照)。倘全體 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個分割後,該分割遺產 之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,繼承人之債權人訴請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,亦應就遺產分割協議之遺產全部訴請撤 銷,不得以全部遺產中某個別之遺產分配有害債權,就該個 別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。查被告就訴外人黃常義所遺遺 產協議分割,協議分割遺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如附表2編 號1-6所示之動產,有遺產分割協議書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在卷可參(見卷第133、146頁),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 議,僅就遺產一部即系爭不動產為撤銷,於法不合,不能准 許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、4項規定,請求撤銷被告間 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,並請 求被告何採珠塗銷分割繼承登記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,與判決之結 果不生影響,無庸逐一論究,末此敘明。   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7  月  14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

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7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
附表1:
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縣市 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南屯區 黎明段 1520 52.00 全部
編號 房屋坐落 建物層次、面積 (平方公尺) 門牌號碼 縣市 區 段 建號 1 臺中市 南屯區 黎明段 1165號 層數:2層 總面積:61.60 一層層次面積: 30.80 二層層次面積: 30.80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號
附表2:
編號 財產名稱 1 台中西屯郵局26萬5591元 2 台灣銀行122萬2200元 3 台灣銀行8萬4780元 4 日盛商業銀行201元 5 台灣銀行2萬3146元 6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00股(2604元) 7 車牌號碼000-000號機車1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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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