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0年度,2216號
TCEV,110,中簡,2216,202207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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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

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謙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 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1,974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41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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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謙崴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機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