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中簡字第1760號原 告 蔡豐名被 告 洪國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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