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羅補字第155號
原 告 億昇幫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敏智
上列當原告與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
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
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4萬5,8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2,15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婉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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