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1年度,142號
LTEV,111,羅補,142,2022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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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羅補字第142號
原 告 林勝義

林勝德
林勝智

林勝暘
林素妙

素蘭

張玉燕

林煒翔
林煒傑

兼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素梅
被 告 呂曾寶桂
訴訟代理人 呂坤輝
吳京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0,00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,180元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、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因財產 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,此為起 訴必要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則有同法 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
二、本院受理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, 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門牌號碼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號房屋 為其等之父林三合所有,與被告間定有不定期限之房屋租約 ,於林三合過世後,由原告共同繼承該房屋租約,雙方協議 每月租金為新臺幣(下同)4,000元,詎被告自民國106年1 月起迄未繳納租金,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,訴之聲明



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各26,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自111年7月1日起 ,按月給付原告4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核原告訴之聲明㈠、㈡自經濟上 觀之,訴訟目的一致,利益相同,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,訴 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主張之租賃契約關係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,又原告係主張未定期間之租賃契約關係,故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,而應以10年計算,是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80,000元(計算式:4,000元×12×10=480 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廖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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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