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簡字,111年度,112號
LTEV,111,羅簡,112,20220728,2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羅簡字第11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黎立明

關碧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化賞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
法 官 張文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仁修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