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東小字第75號原 告 鄭宏安 法定代理人 鄭文彬 被 告 徐明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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