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東小字,111年度,75號
CPEV,111,竹東小,75,2022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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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竹東小字第75號
原 告 鄭宏安
法定代理人 鄭文彬
被 告 徐明汀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蕭宛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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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