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簡字,110年度,94號
CPEV,110,竹北簡,94,202207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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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竹北簡字第9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徐彬勝

視同上訴
即 被 告 徐有蓮
徐霈茹
徐美齡
徐美珠
徐國漢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
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,760元,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,該裁定 已於111年7月4日送達,惟上訴人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 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,是其上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 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6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6  日



書記官 王恬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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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