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7號
原 告 田貴香即新永春商店
被 告 宋榮哲
昂記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蕭玟瓊
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竹東簡字第94號竊盜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宋榮哲被訴竊盜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,並主張被告昂記有限公司為依民法第188 條第1項規定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,一併對 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
法 官 華澹寧
法 官 陳麗芬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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