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刑事),竹北簡字,111年度,206號
CPEM,111,竹北簡,206,2022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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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0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書旗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1年度毒偵字第63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張書旗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
張書旗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民國111年2月14日8 時許,在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號住處,以燒烤玻璃球吸食 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1年 2月17日20時許,因其為強制採驗尿液人口,經警訪查並於 同日20時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,結果呈安非他命、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而悉上情。
二、證據名稱:
(一)被告張書旗於警詢中之自白。
(二)採尿同意書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 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實驗室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。
三、法律適用:
(一)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6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,於110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後,3年內再 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,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,本案檢察官起訴合法。
(二)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。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,進而施用 ,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以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。
四、量刑審酌:
  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政策,歷經觀察勒戒後,仍再 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,顯見無戒除惡習之決心,惟念及施用 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,對他人權益尚無明顯而重 大之實害,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記載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 度、警詢筆錄勾選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前科、素行等一 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



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 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9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慧儀
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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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