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0號
原 告 黃琨偉
被 告 黃太利
黃連生
黃金生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,以原告因分割所
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8萬元【計算式
:金門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,920元面
積1,00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/4=148萬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萬5,6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偉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