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宣告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破字,111年度,1號
KMDV,111,破,1,2022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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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破字第1號
聲 請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


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邱垂文邱冠魁破產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及陳報如理由欄及附表所示之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
一、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,而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雖有檢附歷次債權讓與聲明書5份,然觀諸玉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玉山銀行)將債權讓與台灣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金聯)之債權讓與證 明書上所載之債務人為「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」、連 帶保證人「王世雄、張國福」;然在台灣金聯將債權讓與永 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福爾摩莎資產公司 )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上所記載之債務人則為「尖美大飯店股 份有限公司」、連帶保證人「王世雄、甲○○」,「尖美建設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尖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」二者是 否為同一債權或是否同一法人主體或有何關聯?請就此部分 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或文件。
三、聲請人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、回執聯及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,然存證信函所寄發地址與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不同 ,且存證信函回執聯上之簽收人為尖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而 非相對人或同居人等,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資料或文件以釋明 債權讓與通知乙事,確實已通知於相對人知悉。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8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黃紹洧




附表:
一、聲請人受讓本案債權之證明。
二、聲請人最近一次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院及案號,併其 執行結果。  
三、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四、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,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,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(見後附法條)計算應繳聲請費用 ,如有不足,應自行繳納之。
五、相對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。
六、就已提出之財產清單所列財產部分,列出其價值(交易市值 )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,並評估出售可能性。七、提出相對人之財產清冊、財產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債 務人清冊。
八、相對人有無欠繳稅捐、罰款,其金額、權責機關,及相關證 明。
 
 《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》
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
一、未滿十萬元者,五百元。
二、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。
三、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二千元。
四、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,三千元。
五、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,四千元。
六、一億元以上者,五千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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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尖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