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1年度,598號
CCEV,111,潮補,598,20220721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598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丁裕峰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2,9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7
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