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1年度,537號
CCEV,111,潮補,537,202207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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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537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芊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348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如逾期未
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提出
郭顏秋梅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
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),並補正記載完整當事人欄之起訴狀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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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