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補字,111年度,190號
SDEV,111,沙補,190,202207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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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沙補字第190號
原 告 王立育
一、上原告與被告吳建成鄭閔哲李國榮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66,640元(計算式:25820+10000+30820=66640)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許宏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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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